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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侵权纠纷:财产之外,情感价值应当如何安放

发布时间:

2026-08-25 14:19

伴随国内养宠群体规模持续扩大,宠物早已不再单纯是供人所有的动物财物,大量饲主将宠物视作家庭陪伴成员,投入金钱、时间与深厚情感。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宠物仍被定性为私人动产(财产)。当宠物遭受伤害、死亡,涉宠侵权纠纷大量涌入调解、诉讼与价格鉴定环节。作为价格鉴定从业人员,在多年宠物侵权案件的鉴定实务中,我们深切感受到法律定义、社会现实、大众情感之间的现实冲突:鉴定只能对宠物的市场交易价值进行客观作价,却无法量化其陪伴、情感寄托等人格附属价值,由此带来裁判、鉴定与群众朴素价值观之间的割裂。本文希望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公开司法判例、价格鉴定实务,厘清各类损失的赔偿边界,探讨宠物情感价值的认可路径,呼吁完善相关立法与鉴定准则,让恶意伤害不再没有成本,让每一只毛孩子能够安心的奔跑在阳光下。

一、宠物侵权案件中各类损失的法律边界:哪些可支持、哪些存在争议、哪些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财产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实际直接财产损失基本原则;间接损失需具备高度确定性才有可能获得支持;人身损害项下赔偿项目,仅适用于自然人,不能直接适用于作为 “物” 的宠物。结合全国司法裁判实践,将常见诉求分类梳理如下。

(一)法律层面明确予以支持的赔偿项目

1、宠物本身的财产价值(购买、血统市场价值)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实务中价格鉴定机构主要针对该部分开展价格认定,结合购买凭证、血统证明、同类活体市场交易价格、饲养折旧综合核算财产价值,属于司法实践几乎无争议赔偿项目。伦理层面,宠物属于饲主合法所有私有动产,财物遭受损毁理应获得对应财产补偿。

2、施救费、宠物医疗治疗费、必要施救交通费

该部分属于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现实财产支出,是为挽救受损财产产生的必要费用,归入直接财产损失范畴。只要依据充分,多数法院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会考虑到是否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其治疗费若显著高于宠物财产价值时,可能会启动鉴定程序判定其合理费用金额。从公序良俗角度,宠物受伤后饲主实施救治属于社会普遍认可的合理选择,由此产生合理开销,理应由过错侵权人承担。

3、宠物丧葬火化费

现行法律条文没有单独设置宠物丧葬费条款,但大量民事判例将其认定为宠物非正常死亡后必然发生的善后直接财产支出,酌情予以支持。应当区分于自然人死亡丧葬费,该部分仅限于宠物遗体处理的客观合理费用,是考虑到动物防疫及妥善处置生命遗体的公序良俗体现。

小结:以上均属于直接实际财产损失,也是当前价格认定工作主要覆盖的损失范畴。

(二)客观现实存在,但法律条文未明确专门规定,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的诉求

1、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律并未直接将宠物法定列为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该定性属于法官个案自由裁量范畴。 该条款适用具备严格前置条件:侵权人主观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恶意投毒、蓄意虐杀;宠物与主人形成深度情感依附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例如导盲犬、安抚犬等。普通过失如意外交通事故致宠物伤亡,绝大多数判决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精神损害赔偿依法不予受理,仅少数个案酌情支持数额较低的精神抚慰金。 伦理上,长期相伴宠物死亡带来的悲伤痛苦客观真实,但情感痛苦不存在统一、可标准化量化的客观指标。现行价格认定准则没有可以测算精神损害价值的评估维度,这也是鉴定实务当中最大的现实难点。

2、间接经营收益损失(繁殖配种收入、参赛预期奖金、商用宠物流量收益)

财产类间接损失,法律要求损失具备必然性、可预见性,并且要有充分证据予以固定,推测性、不确定收益不予保护。若是商用种宠、竞赛犬猫,受伤或死亡确实会丧失未来潜在收益,但该类收益受市场波动、繁育状态、商业合约多重变量影响,举证难度极大。仅极少数证据链条完整案件会得到部分支持,大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依据价格认定行业规则,价格认定业务不评估高度不确定的预期可得利益。伦理层面经营性宠物预期收益受损客观存在,但收益不确定性高,难以建立统一裁判标准。

3、日常饲养投入(狗粮、疫苗、洗护等长期饲养开销)

司法主流裁判观点认为,日常饲养消费,是饲主获取宠物陪伴利益过程中的持续性投入,不属于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原则不予支持。现实当中饲主长年投入金钱养育宠物,宠物死亡后前期投入全部落空,但该部分支出并非侵权行为直接引发,因此难以纳入侵权赔偿范围。

(三)法律层面明确不予支持的诉求

1、宠物营养费、宠物护理费

护理费、营养费属于自然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专属赔偿项目,法律调整对象为人身权益受损主体。宠物法律定位为动产,不能直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各地判例均不支持该类诉求,即便宠物医疗机构病历建议补充营养,也没有对应的民事请求权基础。

2、饲主本人的误工费

处理宠物救治、丧葬、维权产生的饲主误工损失,不属于侵权行为直接、必然衍生损失,现行法律无支持依据,司法实践几乎不予认可。

3、以“宠物生命权受侵害” 主张生命对价赔偿金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宠物不具备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生命权,无法参照自然人死亡主张死亡赔偿金,全部赔偿请求均落脚于财产损害赔偿范畴。伦理道德层面宠物属于鲜活感知生命,生命本身无价,但现行民事制度无法对动物生命本身计算货币赔偿。

二、价格鉴定从业者的实务反思:只能按普通财物作价的困境与无奈

在涉宠侵权案件价格认定实务工作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现行《价格认定规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价格认定仅针对标的客观市场财产价值开展测算;价格认定结论服务司法办案,只评价可以市场交易衡量的财物价值;情感陪伴价值、生命伦理价值不属于价格认定的评价范围。

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现实矛盾:一只陪伴主人七八年的宠物,购买市场价值仅有数百、千余元;但饲主将其视作家庭成员,倾注大量情感。当宠物遭受侵害死亡,价格认定意见书出具的财产价值结论,和当事人内心预期落差巨大,当事人普遍提出疑问:“相伴多年的生命,为什么鉴定只算出几百元?”这甚至可以说是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每当面对这类情形时,我们作为做出价格认定结果的专业人员,内心也非常无奈与无力。因为该现象并非鉴定人员主观忽视情感价值,而是现有制度框架下客观局限: 第一,情感价值具备高度主观性。同一只宠物,对不同当事人情感意义差异巨大,不存在统一、可复核、可验证的量化标准,不符合价格认定 “客观、公允、可复现” 基本原则,不能写入价格认定结论文书。 第二,现行国家层面价格认定准则体系,尚未设置伴侣动物情感附加值、生命伦理价值对应的评估指标,鉴定机构无权自行创设评估项目与赔偿项目。 第三,价格认定结论必须适配现行法律定性,法律将宠物界定为动产,价格认定工作不能突破现行法律创设全新赔偿类型。

由此产生的现实割裂:鉴定结论合法合规,却难以抚慰当事人真实的情感伤害;部分法院引用 1183 条在个案酌定少量精神抚慰金,但缺少统一适用标准,全国裁判尺度参差,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差异较大,降低群众对司法结果预期的稳定性。

在多年的实务工作中深刻感受到:单纯将宠物等同于家具器物等无生命普通动产,已经和当代主流价值取向以及社会认知严重脱节。宠物作为鲜活生命,同时具备财产属性、生命感知属性、人格情感附属属性,多重属性应当被制度正视,也应该予以认可及公平对待。

三、推进伴侣动物、甚至是动物保护相关立法调研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珍稀野生动物,针对普通家养伴侣动物甚至是全部动物,尚无专门的动物福利立法;宠物遭受侵害纠纷,全部套用普通动产侵权规则裁判。这也引发近年来多起恶性公共投毒或故意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多负面情绪及争议。当前国内城镇伴侣宠物数量逐年增加,宠物经济宠物消费随之水涨船高,宠物深度融入家庭生活,宠物侵权、恶意虐待动物相关社会纠纷逐年增长,法律供给滞后社会现实,也使得动物立法的必要性迫在眉睫。

1、化解司法裁判尺度混乱的现实需要 同样为宠物遭受故意侵害,部分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部分案件直接全部驳回,当事人缺少稳定法律预期。通过立法调研厘清伴侣宠物双重属性,明确精神类补偿适用条件,有利于统一裁判口径,减少 “同案不同判” 现象。

2、回应公序良俗与社会朴素正义观 恶意虐待残害伴侣动物事件时常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当下更多依靠道德谴责,缺少法律层面清晰规则指引。立法层面承认伴侣动物是具备感知能力的生命体,是对做出虐待、残害等不道德行为人的一种震慑,是社会文明提升的制度体现。

3、为价格认定、评估行业准则修订提供上位法基础 价格认定准则以现行法律为上位依据。只有立法层面明确伴侣动物区别于普通无生命动产,价格认定行业才有制度基础去研究适配伴侣动物案件的评估参考要素,破解当前鉴定实务的尴尬处境。

4、同时需要厘清边界:认可宠物情感附属价值,不等于赋予宠物自然人同等法律主体地位,并非主张无上限高额情感补偿;而是在财产赔偿基础之上,建立有条件、有限度补偿机制,平衡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责任。

四、呼吁:优化鉴定准则,正视伴侣动物的生命与情感价值

立足于价格鉴定实务视角,提出几点现实建议: 

第一,建议立法研究层面,加快伴侣动物福利相关立法调研工作。明确宠物属于公民私有财产,但作为有感知生命体区别于普通动产;细化《民法典》1183 条第二款适用于伴侣宠物的适用条件,限定于故意、重大过失侵权,长期深度情感依附等情形,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指引,避免诉求无限扩张。

第二,推动国家价格认定相关行业指引优化完善。在现有财产价值认定基础上,研究增设伴侣动物案件参考维度(饲养年限、人与动物依附关系、侵权主观恶性等);厘清权责边界:情感补偿金额由司法机关综合案情裁判,价格认定机构仅提供客观参考因素,不对精神损害直接定价。甚至可以探讨是否可以引入心理疏导制度对饲主在创伤产生后的心理状态进行评定及疏导避免其情绪长期陷入抑郁状态,将其所产生的疏导费用变相作为精神损害的赔偿费用进行合理量化。

第三,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用好《民法典》1183 条第二款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规则,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适用门槛,兼顾法理与社会情理。

结语

宠物的生命无法用金钱完全衡量,情感伤痛更不可能被货币简单抚平。但法律与鉴定制度应当最求以尽可能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去提现此类侵害所带来的后果以及处罚措施。在千万家庭已经将宠物视作家庭重要陪伴成员之一的今天,制度是否不应该继续简单粗暴的把宠物等同于一件普通没有生命的财物。我们既要坚守财产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也应当正视每一只毛孩子身上所承载的精神寄托。通过完善立法、鉴定准则迭代,让每一起宠物侵害案件,既做到于法有据,又兼顾情理,让法理与情感能够达成和解。

 

声明:

本文仅为价格鉴定行业实务探讨,不构成法律意见,不得直接作为司法裁判依据。

本文探讨的内容限于家庭饲养陪伴宠物动物的损害赔偿,不包含流浪动物、生产劳动型或畜牧产业为目的动物等范畴。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恶意断章取义。

关于 2026 年国庆节假期工作安排的通知

尊敬的社会各界同仁、广大服务客户:金秋送爽,喜迎华诞。依据国务院 2026 年节假日安排部署,结合我司日常业务运营与鉴定评估工作节奏,为便于各单位及个人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现将国庆假期休假及值班工作安排公示如下: